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透露,今年年底,检察机关将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全国联网,届时,有行贿污点的单位或个人将无法获得工程或项目的竞标资格。
根据最新消息,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第三季度重点工作之一的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个专为招投标、政府采购设置的“防火墙”,即将发挥其强化市场廉洁准入的效力。
据悉,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初衷是为了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年,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并未完全铲除,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在某些行业、领域仍然呈多发、易发态势。
统计数据表明,贿赂犯罪在职务犯罪总量中占比呈逐年攀升趋势。2003年,占比26.7%;2009年占比达39.8%。社会要求加强行贿者惩处力度的呼声十分强烈。
陈正云说,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目的在于,应用现代计算机手段和信息技术,构筑起防范贿赂犯罪的制度屏障,从一定程度上切断贿赂犯罪动机与客观机会、条件结合的链条。
也就是说,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行政规制、行政管理、行政监管等手段衔接、结合,实行关口前移、早期干预,通过查询系统的识别、筛查、预警、阻隔等功能,将那些有潜在行贿可能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投标、采购等经济活动之外,减少行贿犯罪的机会和潜在行贿风险,从而起到预防行贿受贿犯罪发生的作用。
在陈正云眼中,正在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是“一次革命性的改进与升级”,是查询工作的脱胎换骨。
陈正云说,届时,将形成一个“四级一体”的全国性网络体系。最高检将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建立供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同使用的查询平台。各级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将全部实现本地化,在本地就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行贿犯罪档案系统进行查询,从而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全覆盖,杜绝查询盲区,防止异地从事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避查询。
实际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非新生事物,它最早可以追溯到9年前地方检察机关推行的行贿犯罪“黑名单”制度。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建立行贿犯罪“黑名单”制度,受到最高检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
2006年1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正式对外受理查询。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出台,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范围、申请程序、查询内容、处置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9月1日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建设、医疗、政府采购等5个领域扩展到所有领域。
2010年1月1日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上海等地的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
陈正云见证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从建立到逐步被社会认可的整个过程。
“实行查询系统全国联网是大势所趋,是查询工作逐步发展的必然结果。”陈正云说,实行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在技术方面难度不大,主要涉及远程信息传输、同步调试和远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目前联网工作进展顺利,年底之前能够实现全国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申请,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后提供结果。
据了解,北京检察机关统一规范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凡是到北京市内任一区县检察院查询,均可得到北京市检察机关统一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另外,在查询方式上增加了电话查询,简化了申请程序。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答复窗口,使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方便快捷。
陈正云说,最高检很早就发现,一些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公司,重新进行工商注册掩盖行贿历史。为此,这次全国联网时明确要求,单位行贿犯罪要求录入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等详细信息,以便甄别。
另外,检察机关也注重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配合,及时了解企业或个人的背景信息,关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防止其规避查询,“洗白”犯罪记录。
当行贿信息通过查询系统查到后,如何将查询结果落到实处,是一些专家和民众担心的问题。陈正云说:“为了保证落实查询结果,避免只查不用,检察机关加强了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据悉,目前,最高检已与建设部、交通部等9个部委形成纪要,规定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内,例如招投标、贷款和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监管的必经程序之一,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处置。
“此外,我们还积极通过国家预防腐败联席会议机制,协调推动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纳入到将来修改或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去,让查询工作法制化。”陈正云说。